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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进口商品亦可用中国条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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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条码来源:消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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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装进口的奶粉,使用的却是代表中国的69商品条码,执法人员判定为假冒进口商品。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专家指出,69码指的是在中国销售的商品,而非原产地在中国,仅凭条码不能判定原产地 日前,执法人员发现,一批外包装上贴着原装进口标志的奶粉,使用的却是代表中国的商品条码,因此对这批产品判定为假冒原装进口商品。后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有关专家解释,获知仅凭条码并不能判定产品的原产地,进口产品亦可用中国码。 据介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为加入该组织的国家或地区分配一个或几个前缀码,我国的前缀码为690-69 5。而前缀码并不代表产品的原产地,只代表管理商品条码的国家或地区的编码组织。 据了解,这批奶粉来自欧洲和澳洲。执法人员根据这些商品使用的是中国国内的商品条码,而扣压该批“问题奶粉”。 原装进口或中外合资的奶粉品牌中,产于荷兰原装进口的美素力使用的商品条码前缀码为87,即荷兰的商品条码;产于上海中美合资的惠氏,产于黑龙江中瑞合资的雀巢,产于上海中美合资的多美滋,产于广州中美合资的美赞臣等诸多品牌,使用的都是69码,即中国的商品条码;产于湖南中澳合资的澳优,分别使用中国的69码和澳大利亚的93 码。上述案件涉及的奶粉是原装进口的奶粉,使用的是中国的69码,在诸多品牌中确属比较特殊。执法人员理解上的偏差,与这种比较特殊的商品条码的使用不无关系。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管理部主任郭卫华认为,商品的产地在外国而使用中国的商品条码,符合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代表我国加入国际编码协会的机构,根据国际编码组织管理准则,条形 码最好以所在销售国的编码为主,同时允许以原生产国编码为产品条形码。这是为了便于各国对商品条码的管理。上述案例的商品包装、商标及标签均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中国的商品条码,不仅合法,还是国际编码组织准则中认为“最好”的商品条码使用模式。 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掌握的情况,在商品条码注册方面,相对而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往往更多地被错误理解,一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没有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对该规定的解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以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与其情况相反的是,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也可以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这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要求是,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这些规定在执法中都容易出现偏差,已引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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