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3 制造厂与用户的交接检验可在制造厂或施工现场进行。 3.9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3.9.1 出厂检验或交接检验的主要条款为:3.2.2;3.3.1;3.3.2;3.3.4;3.5.2;3.6.2;3.6.3;3.7.1;3.7.2;3.7.4;3.7.5条,如受检升降机达不到不上述任何一条的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3.9.2 受检升降机虽达到3.9.1条所列重要条款的规定,但在出厂检验的其他一般条款中,同时有3条或3条以上达不到要求,则亦判为不合格品。 3.9.3 在进行3.4条检验时,受检标准节组合不应少于4次,并检查所有联接处,按下列方法判定: a. 两标准节立管接缝处错位阶差检验点有10%以上点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 b. 两标准节相邻两齿的齿距偏差和齿高方向的阶差检验点有8%以上点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
4 型式检验 4.1 型式检验规则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技术鉴定时; b. 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经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型式试验包括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试验条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GB/T 10056的规定。 4.2 抽样规则 检验时,被抽检的升降机总台数不得少于二台,随机抽检其中一台。 4.3 判定规则 4.3.1 在进行性能试验中的重要项目:稳定性试验、额定载荷试验、超载试验、吊笼坠落试验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有两项达不到要求,亦判为不合格。 4.3.2 可靠性试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性能试验一般项目达不到要求时,允许加倍抽样复检。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