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省中小企业使用固定式升降机数量众多,存在事故隐患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省局从2002年3月起即组织对在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进行了安全质量整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对该类设备安全监管的有关技术法规滞后和管理不配套等原因,全省在用固定式升降机事故隐患仍然比较突出,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同时,在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对此类设备需求数量还有增加的趋势.为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减少和预防此类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以下简称"两个许可规则")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包括曳引机,电动葫芦,卷扬机驱动或液压驱动等)是指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0kg,具有载货吊笼(或箱体),且吊笼(或箱体)运行于固定的平行刚性导轨之间垂直运输货物,不载人运行的载货升降设备.其有别于载货电梯或液压电梯,且不包括杂物电梯,施工升降机和建筑用简易升降机.
根据《条例》第八十八条关于起重机械的含义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应当依法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并作为起重机械设备种类中升降机设备类型的简易升降机设备型式予以监管.
结构型式设置于露天或室内并且钢架结构井道是开启式的化工行业使用的升降机,应据实参照建筑施工升降机等的标准进行监管和整治.
对额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下的固定式升降设备,依法不属于《条例》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不予以注册登记.对此类设备发现的安全问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主要是发挥质监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的优势,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活动,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的有关规定,本省简易升降机型式的起重机械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和审批机关均是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生产单位可以分别提出制造申请和安装改造维修申请,也可以一并提出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申请(分别填写制造申请书和安装改造维修申请书).
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两个许可规则,从事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制造的单位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评审机构进行基本条件的审核和质量体系的评审,取得制造许可后方可正式销售.从事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在申请受理后应当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评审机构进行基本条件的审核和质量体系的评审,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四,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应当有标准,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产品没有或者不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固定式简易升降机井道有土建工程的,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并符合自身安装要求.安装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的产品铭牌,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厂名厂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相应设备型式(型号,规格)及产品标准号,并标明联系电话及应急处理或投诉电话.
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的改造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能力的改造单位进行,设备经改造后应更换产品铭牌,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必须达到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1)应确保不能由载货吊笼(或箱体)内人员操作运行.载货吊笼(或箱体)内应有醒目的额定载重量和严禁载人运行的警示标志.
(2) 各层站厅外均应设置严禁载人运行的警示标志,额定载重量标志并标明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应当有载货吊笼(或箱体)停止运行的操纵装置,即设置非自动复位的红色紧急停止运行开关.基站厅外还应设置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载货吊笼(或箱体)在停层装卸货物时必须保证作业人员进出的安全.应当设置防止载货吊笼(或箱体)滑移,坠落或者突然运行的保护装置.货物升降过程中载货吊笼(或箱体)应当设置防钢丝绳脱落,断裂等导致载货吊笼(或箱体)及其货物坠落的保护装置.
(4) 各层站层门的控制必须保证人员进出搬运货物时的安全.升降机在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层门打开时则必须是载货吊笼(或箱体)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站.同时,层门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能够可靠灵活地起到开关作用.
(5) 应当有稳定的使用性能和必要的保护装置,以确保安全运行.应有确保安全使用的使用维修说明和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应当能方便,安全地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六,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的检验必须达到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检验规程的要求.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在国家质检总局没有相应检验规程和省局出台地方标准前,按2005年11月各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统一的《简易升降机检验实施细则》执行.
七,对存在事故隐患,尚有改造,维修价值的在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监管,落实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消除事故隐患.整治的设备改造应由具备相应制造能力的改造单位进行,确保整治后的设备符合本省《简易升降机检验实施细则》的要求.必要时,检验机构可提出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对其进行型式试验,以确保改造后的产品质量.
鉴于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环境,其参数范围控制在额定起重量≤1t,额定速度≤0.5m/s,层站≤4层,提升高度≤15m较为合适.对超过以上参数范围的固定式简易升降机,不论是原有设备改造还是新制造设备,各检验机构在检验设备前,应当就其土建工程,房屋结构是否适合安装此类设备索取相关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提请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八,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的制造(改造)单位必须满足国家质检总局"两个许可规则"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并涵盖本实施意见第五条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设计图纸和编制技术文件.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安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有经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合格型式试验报告.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提供详细的使用维修说明包括合理的使用年限,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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